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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迈律师说法离婚避债违法有离婚协议也无效

债权人因债权未获得到期清偿将韩某告上法庭,却发现韩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后经调查发现,韩某在债务存续期间同其妻子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妻子分走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却承担了家中全部债务。这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债权人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假离婚避债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韩某同妻子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住房一套归女方徐某所有,该房向银行抵押所欠的70万元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夫妻双方所有的一辆捷豹汽车归女方所有;夫妻双方所有的东风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建材店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男方所有,以及店铺相关债务欠款亦由韩某负责;二人女儿韩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

2019年7月,符某因韩某未依约按时支付2017年至2018年店铺经营货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断韩某支付相应货款共15万余元,后韩某未履行判决内容,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却发现韩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符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徐某和韩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部分财产分割条款。


假离婚,离婚协议无效

案外说法:

判断韩某和徐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涉嫌规避债务并能否撤销主要涉及两大问题。

第一,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经营店铺欠下货款共15万余元,店铺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此类欠款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第三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

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撤销。

本案中债权人符某向法院提请撤销,属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主要限于因债务人的故意行为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相关情形。债务人韩某与其妻子徐某离婚后将绝大部分财产分给妻子,并负担每月较高的抚养费用,承担了全部债务,导致韩某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因此不能排除韩某具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应认定该《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行使其撤销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迈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律师提示:债务人恶意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即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相关损害债权的行为,保障其合法债权权益。#法律##今日法律分享##“假离婚”##假离婚避债##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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