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瑶 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婚后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那么对于离婚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不是,自双方签字成立但并未生效。离婚协议书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因此不受我国《合同法》调整。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故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成立。然而,成立并不意味着协议生效。这是因为,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其中需要携带的文书材料。因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签字后生效。
答:不需要公证,双方签字后成立,因为该离婚协议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只要双方拿到了离婚证,这份离婚协议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
答:不能修改,但可以进行补充和变更。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应当提交离婚协议,民政局对该离婚协议进行备案。已备案的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如果双方事后就已备案的离婚协议欲修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还是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并且只能作为已备案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形式存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若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对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异议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就该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异议方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会被法院判令驳回诉讼请求。
答:离婚协议约定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仅能就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仅限于夫妻双方范畴的问题进行约定、处理,协议内容不能对第三人进行规制,损害第三人利益,尤其是债务的处理上,仅对夫妻双方有效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约定一方不得再生育子女。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不能剥夺另一方的生育权,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
(3)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4)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所以,约定该条款无效。
(5)离婚协议在约定财产归属时处分了第三人财产且未经第三人追认。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因缺乏法律意识,基于对对方补偿或其他需要,常常会将第三人尤其是己方父母或对方父母或子女的财产进行分割,并没有经过他人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6)若该方再婚或死亡,其对所得房产仅有居住权而没有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离婚协议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对方离婚时取得的所有权予以限制,限制条款无效。爱虽到尽头,签字需谨慎,否则覆水难收,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可参考上述内容。